跨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為了因應民眾辦理移民、國外投資及置產需要,滿足國際化市場需求,本市全國首創,於95年2月15日起,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除臨櫃申領作業方式外,並有「通信申請」及「傳真申請」2種方式,如您已到所核對身分且申請文件齊全審核通過時,更可以「郵寄到家」方式辦理,讓您僅需來所一次,就可申辦完成所有作業。
一、申請人資格:臺北市轄區內已登記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含信託財產之委託人)或其代理人。
二、應繳附書件: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申請人)及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委託書(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並蓋章者免附)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三、注意事項
(一)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但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得免附。
(二) 規費:每張新臺幣20元。
(三) 處理時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