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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藝文走廊洽借說明

壹、 本所藝文走廊場地概況
 一、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例假日不開放,中午不休息。
 二、 地點: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6樓。
 三、 可展覽作品數量約30幅。
 四、 服務電話及承辦人:02-28812483分機408行政課呂婉華,傳真:02-28842483。
 貳、 申請方式:請電洽行政課承辦人,填寫申請表後以親送、傳真或email方式申請,本所網站可下載表格。
 參、 申請注意事項:
 一、 展出日期請來電洽詢,以1年內為限,例如107年1月可申請至108年1月以內之展期,以此類推。
 二、 本所僅無償提供展覽場地,場地佈置應於展覽開始前2日完成佈置,展覽結束後3日內拆卸作品,恢復原狀,以及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等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三、 每期展出時間以2個月為原則,展覽場地如遇重要特殊公務需使用時,本所將另行通知安排展期。
 四、 同意本所使用展出作品照片,製作展覽宣導海報及資料。請於展覽開始前2個星期將展出簡介及作品照片電子檔2至3張寄至 本所電子信箱:web16040@gov.taipei
 五、 佈展及撤展時,請勿影響本所正常辦公、妨礙行人動線、挪動公共座椅及大聲喧嘩。
 六、 藝文走廊之布置以整齊、美觀為原則。為維護展覽場地,請使用本所原有掛勾為主,如需黏貼請使用無殘膠雙面膠、博物館膠或美術用黏土,請勿使用圖釘或膠帶黏貼,以免毀損牆面。
 七、 展出期間作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所共同協調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八、 展出期間不得有標價或任何商業行為,展出內容不得蓄意攻訐他人及違反善良風俗。
 九、 參展者於展覽前得派員至本所了解展覽場地。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1個月通知本所辦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