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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宣告調解無效之確定判決,就已辦竣調解分割共有物登記之土地,回復為未調解前之狀態,涉及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保障疑義1案

日期文號: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8月5日北市地登字第109602045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