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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107年7月11日府地測字第1076007929號令修正公布「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並自107年8月1日起生效。

【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107年7月23日府授地測字第1076009470號函